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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莱州**护局申请执行徐**环境保护排污费征收一案的一审行政裁定书

    本院认为,申请执行人莱州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征收排污费通知,事实清楚,证据充分,程序合法,适用法律正确。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,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缴费义务,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,符合法律规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》第九十七条、《最**法院关于执行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〉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九十三条及有关法律规定,裁定如下:

  • 莱州**护局申请执行山东**限公司环境保护排污费征收一案的一审行政裁定书

    本院认为,申请执行人莱州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征收排污费通知,事实清楚,证据充分,程序合法,适用法律正确。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,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缴费义务,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,符合法律规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》第九十七条、《最**法院关于执行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〉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九十三条及有关法律规定,裁定如下:

  • 莱州**护局申请执行山东莱**有限公司环境保护排污费征收一案的一审行政裁定书

    本院认为,申请执行人莱州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征收排污费通知,事实清楚,证据充分,程序合法,适用法律正确。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,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缴费义务,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,符合法律规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》第九十七条、《最**法院关于执行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〉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九十三条及有关法律规定,裁定如下:

  • 莱州**护局申请执行徐**环境保护排污费征收一案的一审行政裁定书

    本院认为,申请执行人莱州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征收排污费通知,事实清楚,证据充分,程序合法,适用法律正确。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,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缴费义务,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,符合法律规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》第九十七条、《最**法院关于执行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〉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九十三条及有关法律规定,裁定如下:

  • 莱州**护局申请执行山东莱**有限公司环境保护排污费征收一案的一审行政裁定书

    本院认为,申请执行人莱州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征收排污费通知,事实清楚,证据充分,程序合法,适用法律正确。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,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缴费义务,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,符合法律规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》第九十七条、《最**法院关于执行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〉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九十三条及有关法律规定,裁定如下:

  • 莱州**护局申请执行孙**环境保护排污费征收一案的一审行政裁定书

    本院认为,申请执行人莱州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征收排污费通知,事实清楚,证据充分,程序合法,适用法律正确。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,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缴费义务,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,符合法律规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》第九十七条、《最**法院关于执行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〉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九十三条及有关法律规定,裁定如下:

  • 莱州**护局申请执行山东莱**有限公司环境保护排污费征收一案的一审行政裁定书

    本院认为,申请执行人莱州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征收排污费通知,事实清楚,证据充分,程序合法,适用法律正确。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,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缴费义务,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,符合法律规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》第九十七条、《最**法院关于执行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〉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九十三条及有关法律规定,裁定如下:

  • 莱州**护局申请执行王**环境保护排污费征收一案的一审行政裁定书

    本院认为,申请执行人莱州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征收排污费通知,事实清楚,证据充分,程序合法,适用法律正确。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,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缴费义务,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,符合法律规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》第九十七条、《最**法院关于执行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〉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九十三条及有关法律规定,裁定如下:

  • 赵**等与付权有居间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

    本院经审查认为,上诉人赵**申请撤回上诉,符合法律规定,应予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(五)项、第一百七十三条、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  • 满**(中国)**山分公司与孙**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    本院认为,原告在本案开庭之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,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,本院予以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(五)项、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》第十五条、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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